• 扫描下方二维码,即刻分享网页到微信

公司动态

您所在位置:首页当前位置:首页 > 新闻中心 > 公司动态

煤矿作业中对于电器的防爆检查

作者: 时间:2019/9/16 9:25:36

  1.所有井下电气设备 (包括小型电器)的选用,都必须符合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444条和第7条的要求。

  2.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,并取得合格证。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。

  3.防爆电气设备,在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“产品合格证”、“防爆合格证”、“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”及安全性能;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,方准入井。作工业性试运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的“工业试验许可证”,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,经矿机电副总审查同意,否则不准下井。

  4.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,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。

  5.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、维护和修理工作,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,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,严禁继续使用。

  6.防爆外壳的维修,应执行《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》,而且必须由取得防爆检修资质的单位或厂家进行修理。

  7.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性能检查。


联系我们 | 关于我们 | 经典案例 | 新闻中心 | 产品中心 |

©2016 日昇之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

浙ICP备12008468号